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的 意见(试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关于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的
意见(试行)
各县(市、区)、冀南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居委会):
为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邯郸市物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制定如下意见:
一、启动维修资金续交工作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受理使用维修资金申请时,按规定分摊核算业主资金,当分户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时,由维修申请人通知相关业主、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或代行业主委员会职责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讨论维修资金续交事宜。
二、通过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续交资金标准参照首期归集标准:住宅与非住宅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千方米120元交存,不配备电梯的按照建筑面积每平方米70元交存;所有权非全体业主所有的地下室、专用车库按照建筑面积每千方米70元交存。
续交方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后生效。
三、落实维修资金续交方案
(一)业主大会表决生效的续交方案应向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备案。
(二)交存程序:小区业主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到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办理维修资金续交登记手续,维修资金主管部门对续交信息核定后登记,并开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业主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核定单》到开户银行交纳维修资金,银行打印维修资金交存凭证。
(三)拒缴维修资金的业主不得参选业主委员会委员,已当选的由业主大会依法予以取消委员资格,续交方案可对其共同管理权的行使予以限制;业主委员会可依法追缴业主拒缴的维修资金。
四、其他
(一)续交的维修资金到帐前,需维修的项目由维修项目分摊范围内(小区、楼栋、单元)的业主共同决定本次维修资金筹集、使用事项;已实施的维修项目,业主分户帐面资金不足的部分由其木人支付。
(二)无维修资金小区筹集首期维修资金可参照本文执行。
五、本意见丛台区、邯山区、复兴区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邯郸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9年1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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