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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试行)》

邯郸透明说 2020-11-04 09:37 浏览次数:263次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

办法(试行)的通知

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邯郸市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的保障性住房管理体系,确保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公平、公正,依据《河北省城镇住房保障办法》(省政府令〔2011〕第6号)《河北省保障性住房准入退出管理办法》(办字〔2011〕14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丛台区、复兴区、邯山区、冀南新区、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主城区”)范围内住房保障对象资格审核、年度审核等工作的联审联查工作。

      第三条  建立住房保障房产管理、民政、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市场监管、行政审批、住房公积金管理等多部门协查机制。

      第四条  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工作应当坚持部门联动、信息共享、客观公正、办事高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主城区住房保障资格联审联查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各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辖区住房保障资格的联审联查具体受理、审核工作。

      第六条  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购置住房交易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第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主城区规划区内国有土地商品房屋的租赁备案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八条  民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涉及的婚姻状况进行核查认定。对申请家庭是否属于城市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家庭、低收入家庭(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0.8倍

      第九条  公安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居住证、户籍情况以及购置车辆状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险信息、退休养老金发放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一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不动产信息状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二条  税务部门负责协助相关部门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经营性收入及纳税信息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三条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投资设立企业(含个体工商户)的认缴出资情况和注册信息进行批量查询,保障家庭对查询结果有异议时,该查询结果的登记信息是行政审批部门办理的,由行政审批部门负责核实;原来在市场监管部门办理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核实。

      第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公积金缴存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五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主城区规划区内集体土地房屋的居住情况进行核查认定。

      第十六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对城镇中等收入、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申请家庭提供的收入状况证明(家庭各成员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及申请前12个月工资流水;无工作单位但从事经营活动的家庭成员由经营部门出具的申请前12个月经营收入证明或纳税情况证明;无工作单位且未从事个体经营活动的18周岁以上家庭成员,出具学生证或由居住地社区居〈村〉委会出具的相关证明)进行核查认定。

      各联查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信息核查,准确掌握申请人家庭结构、住房、车辆、收入等状况。

      第十七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将受理的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进行汇总,向各联查部门报送《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调查函》及列出申请人和家庭成员姓名、公民身份号码的《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各联查部门签收。

      第十八条  各联查部门应在签收《邯郸市保障性住房调查函》及《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分别对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有关信息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或出具证明材料,并将盖章确认的《邯郸市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表》和证明材料及时反馈给区住房保障部门;逾期反馈或未反馈的,视为报送的有关资料符合保障条件。

      第十九条  各联查部门提出的审核意见或出具的证明材料,须由本部门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二十条  各区住房保障部门依据相关部门认定意见对申请家庭是否符合住房保障条件进行审核认定。

     第二十一条  各有关部门在获取联审联查部门提供的相关信息后,要做好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隐私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联审联查当事部门同意,不得将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信息向第三方泄露,若必须对外公布的,要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在联审联查工作中建立容错纠错机制,在各部门认定过程中,认定程序合法合规,因申请人故意隐瞒、提供虚假资料,导致错误认定的,责任由申请人承担,实施联查的人员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应当减轻或免除有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党委(党组)要认真履行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对联审联查工作的自我监督,确保所属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保障性住房申请工作的跟踪审计,进一步促进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资格联审联查工作的公平、公正。对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不作为、慢作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严重影响我市住房保障工作正常开展行为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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